房地产抵押登记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7-3-20 10:49:48
房地产抵押登记 |
| 所属单位 |
房管局 |
| 办事程序 |
1、受理;
2、审核;
3、登记发证 |
| 申报材料 |
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三、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抵押合同;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证明材料;
7、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书面材料;
8、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书面材料。
(属商品房开发的需另提交开发商资质证明和《商品房予售许可证》) |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天) |
5 |
| 预收承诺时限(天) |
5 |
| 服务收费 |
鄂价房服[2002]177号 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60%收取 |
| 相关法律法规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鄂价房服[2002]177号 |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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