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机构资质审批(08年7月修改后)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8-7-30 8:39:55
- 服务单位
- 房管局
- 设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
- 服务程序
- 1、申报2、受理并审核3、决定
- 申报材料
-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备注
- 联系电话:0728—69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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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审批,机构,,物业管理机构,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