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转让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8-7-30 8:44:52
- 服务单位
- 房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服务程序
- 1、受理;2、转让;3、办理转让手续。
- 申报材料
- 1、房屋所有权证;2、土地使用权证;3、房产价格评估报告;4、当事人双方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5、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继承公证书等);6、买方户口所在地与所购房屋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复印件;(指20-49周岁的房屋承受人)7、房屋竣工年限超过十年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材料;8、新开发商品房需提交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新建商品房3元/m2,存量住房6元/m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11元/m2,房改售房60元/户 鄂价房服[2002]77号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备注
- 联系电话:0728—69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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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转让,,房地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