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8-7-9 10:15:54
个体工商户登记 |
| 所属单位 |
工商局 |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批 |
| 申报材料 |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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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承诺? 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服务收费 |
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户;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费18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户.次;补(换)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3元/个。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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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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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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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
| 所属单位 |
工商局 |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批 |
| 申报材料 |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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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承诺? 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服务收费 |
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户;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费18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户.次;补(换)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3元/个。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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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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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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