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8-8-1 15:41:1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服务单位
- 潜江市劳动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服务程序
- (一)受理 (二)审查 按照审批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上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写明原因。 (三)审核 按审核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的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制作行政审核决定书、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对审查、审批进程中退回的中止文件,应当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通过《潜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容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一)中规定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筹设30个工作日。 正式设立90个工作日
- 备注
- 联系电话:0728—695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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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审批,机构,,培训,职业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服务单位
- 潜江市劳动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服务程序
- (一)受理 (二)审查 按照审批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上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写明原因。 (三)审核 按审核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的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1、制作行政审核决定书、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对审查、审批进程中退回的中止文件,应当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通过《潜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容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一)中规定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筹设30个工作日。 正式设立90个工作日
- 备注
- 联系电话:0728—6955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