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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 2007-8-21 8:37:25
    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所属单位 文化局
    办事程序

    1、申请者提交申请及全部材料;
    2、出版行政部门出具受理文书;
    3、出版行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已报资料进行审核;
    4、出版行政部门审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5、出版行政部门告知申请者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分证复印件二份、职业资格证书和免冠登记照片二张。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天) 30
    预收承诺时限(天) 15
    服务收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证费20元/证(鄂价费字[1992]111号)
    临时报刊登记费按每次10元收取(鄂价费字[1994]210号)
    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
    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条第六款: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第二条第七款: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部门提交申请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注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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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文化局,出版物,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