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标准的通知
潜江市物价局文件
潜价房服[2007]56 号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 2000]285 号)和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抵押贷款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0 平方米 以下的每宗地收 5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 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行政部门只收取登记费(含工本费) 60 元。
三、企业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鉴证,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工商行政部门按合同价款的 0 . 5 ‰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 1500 元,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五、抵押物的评估,由企业按自愿有偿原则,委托取得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需评估的,按抵押资产评估值高低分档收取。(见表)
房产评估收费 |
土地评估收费 |
||||
序号 |
评估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序号 |
评估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l |
50 以下(含 50 ) |
300 元 |
l |
50 以下(含 50 ) |
250 元 |
2 |
100 以下 |
500 元 |
2 |
100 以下 |
400 元 |
3 |
200 以下 |
1000 元 |
3 |
200 以下 |
750 元 |
4 |
8000 以下 |
0.25 ‰ |
4 |
8000 以下 |
0.25 ‰ |
5 |
8000 以上 |
0.1 ‰ |
5 |
8000 以上 |
0.1 ‰ |
六、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国土、房管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评估由同一中介机构办理的,评估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 、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续贷的,在价值没有发生变化时,只收工本费。
2 、同一抵押物有变更而申请评估续贷的,原抵押物免收评估费,对变更增值部分减半收取评估费。
七、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
八、各有关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 、《 监审证》 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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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收费管理、抵押贷款、收费标准、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广华物价分局、杨遥副市长
潜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印发
关键字:市物价局,收费管理,抵押贷款,收费标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