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公告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合作方式是指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或室内柜台、场地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或抵偿债务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的合法证件。若出租共有房屋或者抵押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三、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合格后向承租人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四、对不服从管理的租赁当事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根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证》时,必须提供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湖北省房屋租赁合同》。
六、收费标准
依据鄂价房服[2002]77号,非住宅房屋租赁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件、次;非住宅房屋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300元/件、次;合同文本费收费标准(湖北省房屋租赁合同)每本3元(鄂价费【2002】121号)
七、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推进我市租赁工作有序开展,在2008年办理租赁证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登记备案费50元。
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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