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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职能作用及发展分析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liyong 2006-4-20 16:30:40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入与完善,我国的政府体制与行政服务机制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在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经济能否真正与世界顺利接轨,经济改革能否顺利冲过目前的攻坚阶段,社会秩序能否保持平稳有序,我国的各项改革能否最后取得圆满成功,都在集中地拷问着政府体制和政府能否向社会提供比较优良的公共行政服务。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基层政府相继建立了“一站式”提供集中审批服务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这标志着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创新、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一、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组织和领导下的中国行政管理学界,近五年来一直密切关注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并投入较大的研究力量,对这项改革进行全面的深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于2000、2002、2004年三次与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召开了全国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迎接《行政许可法》实施与政府职能转变理论研讨会。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自上而下进行了四次机构改革。第一次是1982年,当时根据“四化”方针,国务院机构由100个精简为61个,人员缩减了三分之一;第二次是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减少为19个,人员减少19.2%;第三次是1993年,国务院直属机构13个,办事机构5个,共设18个,比原来44个减少了26个。至此,国务院组成部门4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18个,共设置59个,比原有86个减少了27个,人员减少20%;第四次是1998年,这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40个压缩为29个,同时撤消了专业经济主管部门,并将大量职能转移,下放或取消。据统计,在这次改革中,各部门内设机构减少了1/4,有100多项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或社会,还有100多项职能在国务院各部门内转移与合并。
    2000年以来,我国从国务院到各省、市、县基层政府都开始对审批项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各省市都有若干项审批项目下放、废止或不再设立行政许可。
    2004年《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为与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相衔接,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1806相,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各地方政府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也超过了50%。”仅以天津市为例,截止2004年5月,天津市政府清理行政许可规定42059件,其中有236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被建议修改,有127项被建议废止;在清理许可事项中,有76项不属于许可事项,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事项86项,通过合并整理后减少了102项,需要取消的本市创设的许可事项348项;在行政许可主体清理中,建议调整的主体34个,建议取消的10个。

    2002年6月6日―9日,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召开,会议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召开,在全国产生强烈反响,此会代表们最集中的强音是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与探讨集中审批或者一站式审批模式。2003年7月28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并定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5月26日―31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又在天津举行联合召开了“全国迎接《行政许可法》实施与政府职能转变理论研讨会”,会间,全体与会代表现场参观了刚刚开业的、被央视等媒体称之为全国规模最大、功能最全,成立最早的天津市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以后,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各级基层政府的行政许可中心建设出现高潮。北京市怀柔、石景山、中关村、海淀、崇文区,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沈河、和平等区,哈尔滨开发区、南岗区,上海青浦区,武汉东湖区,长春市绿原区,杭州市西湖区,福建漳州市等城区,乌鲁木齐市沙伊巴克区,黑龙江省双鸭山、鹤岗、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市,广东湛江、深圳等市,河北迁安、遵化等市县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都纷纷挂牌营业。    
    而今,天津市18个区县及开发、保税区、科技园区都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其中南开区、河西区、北辰区、塘沽区等中心运行情况良好。2004年10月份,全国第一家省(市)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天津落成并运营开业。
    2005年1月8日,由天津市南开区、北京市怀柔区、哈尔滨南岗区三区发起的全国部分城区行政许可服务管理模式论坛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举行。全国22个城区的行政许可中心负责人与部分专家学者共56人参加了此次会议。这次会议,达成了各级许可中心要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行政学界资源整合的意向,也标志着全国基层政府行政许可中心的建立燎原之势初步形成,并且迅速进入了加强交流研讨,主动寻求理论支持的良性状态。
    二、       各级基层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在政府创新中的可贵探索
    行政许可中心这种模式,在全国广泛建立仅有一年多时间,但广大的“行政许可人”都对这项改革倾注了满腔热情,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力,顶着各种压力,以可贵的奉献与探索精神,对基层政府服务创新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大胆尝试,令人十分感动。
    从服务机制上。天津市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全国首创了“超时默许”,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同志对此做出批示:“这是好办法,注意跟踪效果。”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十几家媒体,对此都作了重要报道。哈尔滨市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并真正实现了“一表制”,即企业办照只填一张表,然后通过中心的网络系统把411项资料整合为25项,自动生成21张表格。原来办事人员填写全部表格需要六、七个小时变为只需15分钟。这项创举堪称行政审批的一项效能革命。黑龙江日报,中纪委等单位对此进行了重要报道,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天津市北辰区许可中心突出“服务特色”,实行“一门受理、无偿代办”,由一个窗口接件,并由窗口工作同志无偿在中心各窗口办理,重点企业或特殊行业,“中心”甚至要送照上门或上门办理,深受社会好评。北京市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实施“五厅、八制、跨部门全程代办”的新型政府服务模式,深受群众好评。黑龙江省海伦市政府服务中心在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服务方面也进行了大胆探索。广东湛江行政许可中心的“局长接待日”坚持始终,反映良好。沈阳市垂直管理的市级执法部门下派干部进驻区级中心,各区行政许可中心的窗口都有上级部门的干部坐在旁边,涉及需要上级部门审批能够当场办理的,就可以当场办理。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特区以及大部分的开发区服务大厅,实现了行政主体部门与“中心”楼上楼下,使联系、协调、请示的过程简单,时效加快。尤其是深圳,建设了符合深圳形象的“市民中心”大厦,市人大、市政府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进入“中心”办公,一楼大厅全部用于接待公众和提供行政许可与各类中介服务。
    从服务理念上。几乎新建的所有“中心”,都在软硬件建设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尤其在大厅硬件设施上,“衙门”的形象全部不见了,公务员与民众坐在同样高的椅子上,实现了平等对话。民众进入大厅有水喝、有椅子坐、有休息与咨询洽谈的场所。深圳市,天津市南开区、北辰区,哈尔滨南岗区等“中心”,一改过去政府部门唯我独尊的传统观念,把行政许可中心和社会中介组织融为一体,既方便了民众,又体现了民主与亲民色彩。深圳市人大、市政府及中心大厅的所在地,取名为市民中心广场、市民中心大厦,而不是过去的所谓政府广场,政府大厦,在名称上就体现了民主思想与民本观念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新意识。哈尔滨南岗区的行政许可中心与中介服务组织融为一体,总名称为“政务超市”。这对传统的封闭型、神秘化、官本位的传统行政理念是个强有力的冲击。
    从管理模式上。各个“中心”都对实现科学有效管理进行了不同特点的探索。由于进驻“中心”窗口单位的干部来自不同的行政部门,“中心”领导对进入中心的干部,管人与管事暂时处于脱节分离状态,“中心”领导管事而不能管人,原单位领导管人而不再直接管事。对此,各“中心”都探索在现有情况下实现最佳有效模式,有的把党团组织关系迁入“中心”,政治的进步在“中心”解决;有的年终考核在中心进行;有的和原单位联动把考核与晋职晋升联系起来,原单位提拔使用干部要首先征求“中心”领导意见;有的把中心的考核与奖金收入联系起来等等。虽是权宜之计,但也行之有效。由此可见,我国广大的基层公务员,有着极高的改革、创新热情,也充满智慧。
    三、       行政许可中心模式的法律依据与社会基础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这绝不是偶然的,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改革深化的重要标志。这说明,出现这种集中审批的行政许可模式,在我国既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她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应运而生,那就势必会伴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及各项改革的深化而日益显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发挥它越来越明显的公共行政服务作用。
    其一、集中审批模式的法律依据
    要建设一个法制的国家,首先要建设一个法治的政府。行政许可中心这种政府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因此,它有着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又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许可“中心”这种集中提供行政许可服务的模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关于集中审批的规定。因此,这种模式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二、集中审批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是方便民众,体现了“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建立公民社会,行政以民为本,这是现代文明政府的标志。无论怎样说,把近30个行政部门集中在一起,变公众跑30个部门为进一个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把方便给予民众,把繁琐留给政府,这无论如何都是社会的进步,是对公民的尊重,对“衙门作风”的冲击,对“官本位”的否定。方便民众、就会受到民众欢迎;以民为本,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执政理念。人民欢迎,社会需要,上级满意,因而合情;政府组织本来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把公民应有的权力还给民众,把公民应得的尊重给予民众,把应有的方便让给民众,这是政府本应该做的事情,是天经地义的,因而合理。
    第二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建设节约型政府有重要意义。几乎所有的行政许可中心都有当场办理、限时办理的服务要求与规范。当场办理与限时办理,当然就提高了行政效率。集中办理有利于部门之间的直接协调,减少公文往来送达的时间与所需的人力、物力耗费,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既便是建设“中心”要有软、硬件的资金成本投入,但是一次性投入长时期使用,事半功倍。同时,机关之间通讯、交通费用会大大节省。尤其是社会成本降低效果显著,申请人变跑30个部门为只去一个部门,时间、交通、占道等成本的降低数目是惊人的。成本低了,效率高了,一定是科学的,科学的就是合理的。
    其三、符合时代需要  满足社会需求
    由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下向市场经济艰难地转轨,政府体系各部门之间分权分责尚未完全明晰,行政流程的科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交叉、协调的环节还很多,发展的迫切性和发展速度的快节奏与行政供给的迟缓与滞后形成一定反差,这应当是全社会上下都一致认为应当尽快改变的现象。简言之,时代的特点,就是节奏快。如何在现有体制下简单有效地改善这种状况,缩小这个反差,行政许可“中心”模式,相比之下符合了这种时代的要求,即在审批权与监管权没有重大变革的现有行政环境下,先把审批部门进行集中整合,使公民少跑路,使部门之间可以当场、当面沟通协调。因而,行政许可中心是符合这种时代需要的,因为它满足了一个“快”字的社会需求。
    现今,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大幅度提高。参政、议政、知情等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更多、更快、更方便、更优质的公共行政服务的愿望越来越高,涉及到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也在与日俱增。今天的公众不再是农业经济时期的农工,除非诉讼和接受政府一些行政法令外,一年四季一般不与政府部门发生关系。今天的公众从家庭生活到社会生活,有太多的事务需要向政府咨询,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有太多的事项需要社会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强烈的社会需求与不尽人意的行政服务也形成了一定反差,行政许可中心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促使政府部门提供基本符合或尽量满足这种社会需求的行政服务,因此,它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

    四、       建立行政许可中心的现实意义
    行政许可中心的广泛建立,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快速、科学、健康发展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在改善政社关系、干群关系中意义重大。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过去,公众申请行政许可遇到的推诿、扯皮、刁难现象屡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政作风是公众最反感的。这已不仅仅是公众反复跑路的问题,而是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与“中心”建立以前,即使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市,“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也要经过20多个部门审批,盖50多个公章,收30多次费;在广西玉林市,65岁的罗中老人为建一个专业花木市场跑审批,在10多个部门间来回奔波,在市场开业之前跑了86次,审批手续费一交就是3000元、5000元;在河南郑州市,6个市区两级‘馒头办’均规定,生产馒头的企业要办许可证,在市里交1100元,在区里交1600元。”这已不仅仅是行政效率与社会效益层面的问题,而是要产生政社、干群对立情绪,造成公众对政府不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行政许可中心的建立,较大程度地改善了这个问题。公众得到的不仅仅是方便,少跑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塑造了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使社会减少了冲突与矛盾,实现和谐有序。
    二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政府管理的越位、缺位、错位并存,在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机构配置与权力分配不科学、不合理;行政管理的体制带有较明显的趋利特征,权与责脱节,权与利挂钩。行政许可中心的建立,从服务机制上,从服务环境上能促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且它又能成为深化行政理体制改革的试验场、检验台和突破口。
    三是对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预防和遏止腐败意义重大。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行政许可中心的建立,为从源头上防腐与反腐起到良好作用。这种集中审批模式,客观上实现了“想腐而不敢,欲腐而不能”的行政机制。一门受理、阳光操作、限时办结、集中审批,规范了审批程序,实现了有效监督,使滥用公权和私用公权的机会大大减少。
    行政许可中心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分散、封闭、串联的传统行政审批模式,而变为集中、开放、并联的现代行政许可模式,不仅使“中心”的窗口之间能互相监督,并且也方便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公众监督。较之过去,审批事项进一步清晰明确,也即行政许可的设定比较清楚规范了,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了。行政许可中心就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与行政许可服务的场所,而不再是包罗万象的,因而就避免了乱设许可事项和随意增设行政许可主体,对建立有限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五、行政许可中心存在问题分析
    一年以来,全国基层政府广泛建立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方向正确、效果明显。但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当然也存着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是各级基层政府领导尤其是政府部门领导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中心”窗口人员的职责、权限、管理需进一步规范。尽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广泛建立起来了,但是,有些政府领导尤其是部门领导的思想观念并没有随之而真正转化,还是用过去分散、封闭、串联审批时期的思想认识、管理方式,来认识和管理今天的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并没有真正理解。派人进驻“中心”并非自觉自愿,而是大势所趋、迫不得已。认为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只是临时负责“接件”,大事还要回局里来研究,关键的事情还要由领导“拍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还不能真正解决。也就是说,有些“中心”的建立仅仅实现了审批场所的物理集中,而不是实质意义的审批集中,进驻“中心”的各部门与后方单位仍是一种“前店后场”,那么“中心”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要转变观念,痛下决心,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之机,大胆开展政府创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一次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
    二是名称不规范,归属不统一,不便上级政府部门宏观协调。有的叫行政许可中心,有的叫政务超市,有的叫行政服务大厅,有的叫综合服务大厅,有的叫经济服务中心,有的叫“一站式”审批中心,还有的叫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称不同,职能也就各有侧重或不同。笔者认为,既然《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实施,这些机构又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叫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似乎更能准确体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与时代特色和这个机构的职能内涵。
    不同省市的行政许可中心归属不统一,甚至在同一个城市,各区的归属管理也不尽一致。有的归政府办公室管理,有的归监察局管理,有的归计划委员会与招商局管理,有的归经贸委管理。归口不一致,服务的侧重点也就不一致。这样,一些成功经验难以普遍推广,一些新开发的电子软、硬件设施与科研成果的应用也受到限制,影响政府职能的深度转变和深化政府创新。
    名称不规范,归属不统一,给上级政府对“中心”行文、通知带来不便,也使社会公众对“中心”认知不明,不便上级政府部门宏观协调,不利于树立“中心”整体形象。

    三是“中心”地位不明确,管人与管事脱节。目前,大部分“中心”都核批了正式机构与编制,但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有的是两种编制混合。而进驻中心窗口办公的工作人员分别来自工商,国、地税,公安等各执法部门,他们在人事机构编制上要归原单位管理,而日常工作要归“中心”负责人管理。这样,管人的似乎不再管事,管事的不能真正管人。“中心”与当地人民政府、与各进驻单位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大力调整,“中心”领导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的是政府的文件与规定,尽管有的地方尝试把党团关系迁入“中心”,实行原单位与“中心”双重考核等等办法,但到底怎样实现“中心”的有效管理,“中心”领导对各进驻部门人员组织协调的作用有多大,依据是什么,性质是什么,仍需进一步摸索,或是有赖于审批权与监管权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另外,由于“中心”的地位不明,体制存在着“先天性缺欠”,不仅影响着“中心”的管理与效率,同时也使“中心”在遇有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时法律地位不明。
    四是经费来源渠道不明确。由于“中心”的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行政部门,“中心”的日常经费支出来源渠道也就很难明确,有的是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自己出经费或日常办公用品,有的则由“中心”统一供给,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基本工资部分在原单位发,与考核有关的各种奖金补贴在“中心”发,有的则是全部工资补贴收入还都由原单位发,这样久而久之,会在经费问题上产生推诿甚至混乱,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中心”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是“中心”的许可权限和许可事项设定需进一步厘清,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什么前置条件应明确公示。到底哪些事项需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前置条件才会被许可,地方政府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如果具备了所需要件,就应当自然顺利地获得许可;到底哪些事项在中心审批,哪些事项需与原主管单位主管领导请示后审批;哪些事项要请示中心领导,哪些事项要请示原主管单位领导;是全部行政许可事项都在中心办理,还是有些事项仍要回原主管单位办理,政府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并要向社会公示。限时办结,即时警示,超时受罚,是由监察局执行还是由中心或原单位执行;全程全场大屏幕监控录相的职能与作用到底是什么,是事前监管还是事后监管,法律与政策依据是什么,如此等等,还都有待于广大专家学者与各级政府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六是要严格按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清理整顿不合法与不合理收费。据了解,有些部门尽管进入了“中心”办公,但是有些不合法与不合理的费还在收,只是换了个环境而已。但笔者相信,这些问题,并不影响目前行政许可中心基本职能与作用的发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创新的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圆满合理解决。

    六、关于中心未来发展的基本判断
    ------兼与“暂时”和“过渡”论商榷

    实践需要理论指导,理论需要实践检验。理论的滞后与超前或者极端都会对实践产生误 导。当前,行政许可中心在全国刚刚广泛建立,理论界就有了“暂时论”与“过渡论”之说。并且,这种观点对政府领导决策是否建立行政许可中心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此,笔者认为,当前最应当研究的是:行政许可中心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如果肯定这两点,那就应当下大力量研究其职能作用的充实、改善和发展。也即“建”与“用”。“建”如果没有争议,“用”就应当是研究重点。至于说“中心”模式是“暂时”与“过渡”的,将来要实现网上审批的问题,理论研究是可以的,但不宜成为目前的研究与舆论导向。因为我们还不能准确分析、判断与回答这个“暂时”与“过渡”需要多长时间。而本人则认为行政许可中心模式是一种“朝阳”模式,她应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承担行政使命。即便是“暂时”与“过渡”,这个期限也会是很漫长的。因为网络目前最有效的实际作用还应当是通讯、联络、减少人的频繁往来。在有网络基础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上申请行政许可或通告批准,但取得证照和一些公共服务的书面文件,还要由人来领取或送达,网络还不能真正、完全实现最终的审批。即使如此,这还要求申请人与许可主体双方都具备网络软、硬件设施,都具有网络操作与使用能力,对于没有这些设施与操作能力的人来说,不能强迫他们必须具备这些设施和能力,若此又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政府可以实现网络化,可以建设电子政府,但虚拟政府目前不可能真正取代传统政府的一切职能。
    社会的发展有其规律性,历史的发展有其阶段性,这是无可否认的。但是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个规律性和阶段性。那种“大跃进”式的盲目热情,曾经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带来过极其惨痛的教训。现在,我们终于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而且我们还处于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就困扰了我们几十年。如今,在行政许可中心的职能作用与未来发展问题上,我们应当警惕与注意不要再次走入这样的理论和认识误区。
    当然,行政许可中心地位与职能是否能在短时期内得到理顺,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这种集中、并联、公开的行政审批模式能否日趋完善并健康发展,一方面取决于“中心”能否始终如一并越来越好地向社会提供优良的行政服务,能否取得广大公众的认可。因为只有社会的考量、市场的检验、人民的评判才是最根本的标准。另一方面是政府领导的重视、决心和整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与深入。如果没有整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真正深入,没有政府职能的深度转化,没有与“中心”职能作用相协调的机构精简与权力的再次整合,没有“中心”与各个行政部门权力、职责的重新划分与界定,没有审批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与改革,“中心”的健康发展还会有一定的难度。

    总之,行政许可中心模式,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时代背景下催生出来的一个婴儿,他要面对的课题是如何健康成长、成才,进而能更多地回报社会,而马上研讨他的“老年和下代再生”还为时尚早。也即,这种集中审批的行政许可模式,是与法有据的,是符合国情与时代需求的,是满足社会与公众需要、体现“民本”理念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与市场体系完善的自然要求。它一定会在推动我国政府改革,促进经济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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