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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潜政发[2007]15号 作者: 2007-6-5 16:34:19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三区四园”(潜江经济开发区、园林经济开发区、张金经济开发区和江汉精细化工工业园、后湖工业园、杨市一一总口工业园、周矶高新技术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园区项目建设必须同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一、土地供应

    (一)项目用地规模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平面设计图和国家有关投资强度的要求安排供应。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价格和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付款方式。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预付款根据项目用地所在不同区域分别确定为:

    1 、园林工业园区预付 4 万元/亩;

    2 、潜江经济开发区、杨市一一总口工业园预付 3 . 5 万元/田;

    3 、其他园区预付 3 万元/亩。

    (四)鼓励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的,其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形成的市级财政收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投资强度超过 1 的万元/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供地预付款可下浮 10 一 15 % :

    1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1 亿元;

    2 、吸纳就业人数超过 800 人;

    3 、年税收超过 1000 万元;

    4 、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投资者按上述标准预付土地价款后,与征地和办证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可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借款或者由园区管委会向投资者借款(借款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园区管委会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偿还借款。

    市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经验收达标后,园区管委会及企业可按照《潜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专项扶持。专项扶持资金可用于冲减借款。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一)项目用地红线图外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均由所在园区负责投入。红线图内的基础设施由企业负责投入。

    (二)项目用地红线图外的企业专用设施建设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建设,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由经营管理部门、园区、企业三方共同协议投资建设。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享受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三、项目收费

    (一)园区工业项目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二)对园区工业项目厂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附属建筑物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三)所有涉及园区工业项目和企业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四)企业办理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额的0.2% ;三年内涉及同一抵押物的,除第一次按此标准收取外,以后只收取登记工本费。

    四、项目服务

    (一)园区项目和企业所有行政许可、中介业务的受理和费用缴交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相关部门包括其系统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实行考核问责。对受理的服务项目均在限时内办结的部门及中介机构,由市政府给予其应费总额5%以内的奖励。对未能按时办结的部门和中介机构,由市效能监察中心实行问责,并作为对相关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

    (三)对每个项目均落实一个责任单位,组成工作专班,提供全程服务。对如期或提前竣工投产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励 1 一 2 万元。五、引资人奖励

    (一)园区以外的区、镇、处、场招引项目落户园区的,参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奖励办法,一次性奖励主要负责人。(二)引进国内 100 强企业或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我市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上,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3 一 5 万元。

    (三)其他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由各园区制定力施。

    六、其他

    (一)国家、省另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扶持政策跳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园区项目投资的具体考核验收办法由市商务局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制定。

    (三)企业贷款抵押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物定。

    (四)相关部门及其中介机构服务效率的考核问责办效能监察中心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

    (五)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已发布的策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文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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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招商引资,政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