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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摘要)

    潜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 作者: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4-10 16:08:13
    一、引进利用市外无偿资金和捐赠款(不含财政资金),按引资额(外币按款到当日汇价折算人民币,下同)的20%一次性计奖。引进市外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5%计奖。
    二、引进市外的企业技改、基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含国家建设项目贷款,下同),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引资额1%计奖;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0.5%计奖。
    三、引进市外客商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按收购成交到位金额的0.8%一次性计奖。
    四、引进市外客商在我市生产、流通等领域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企业,在项目投产时,外方实际固定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0.5%奖给前期费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分别按其纳税额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10%奖励。
    五、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按《潜江市鼓励市外客商投资优惠办法》(潜政发[2001]31号)以及《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潜发[2003]1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额大、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年上缴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市外客商,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赠送价值20万元别墅的重奖;对主要高层管理人员,一次性给予无偿提供200m2住宅用地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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